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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私人侦探“侦探”不必因噎废食

 

发布日期:[2023-6-22 9:40:14]    来源:泰安正意商务咨询事务所

 
 

    中侦网讯:近段时间,“私家侦探”成了热门话题。先是某地一家调查公司因为获准工商注册而被媒体广泛关注,继而因为有人欲注册“侦探公司”被拒而遭舆论议论纷纷。而在12月8日,全国40多家侦探公司聚会重庆,就这一新生事物举行“高层论坛”。另有媒体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明确表态:绝对不会允许“侦探”公司获准注册。

    有心人也许记得,1992年,上海成立了首家私人侦探机构,但由于公安部的明文禁止,这个机构在生存一年后夭折。此后十年,沈阳、成都、重庆等地相继出现“事务调查所”和“信息咨询公司”,虽然这些公司所从事的就是私人侦探事务,但由于没有披上“侦探公司”的外衣,因此得以合法注册。

    如此一来,中国的私家侦探业务就出现了尴尬的局面:如果只做不说,则为合法;如果做了还想说,就是不合法。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此次全国私家侦探公司的重庆峰会,也非常忌讳“私人侦探”的说法,取而代之以“调查员”。对此,有人尖锐地指出:不是这些人不愿意被唤作私人侦探,而是有关部门的敏感导致侦探们谨慎从事。

    从表面上看,前述尴尬局面是国家在公司登记审查时忽略实质注重形式的错误所致,但实际上,这种状况表明,对于“侦探”一词,国家有关部门过敏了。众所周知,私人侦探在近期的迅猛发展,不仅取决于市场的需求,更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私人途径获取的证据不予拒绝的态度转变———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此规定为私人侦探的存在可能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因为私人侦探在多数时候就是通过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获取证据。

    当然也有人说,高法的这一解释,并不当然意味着私人侦探的合法性。这一点确实不假,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当私人侦探公司的事务被最高司法机关从过去的一概拒绝到有原则的承认,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司法机关对通过私人途径获取民事证据的一贯态度。如果综合其他现行法律来考察,我认为,只要私人侦探的活动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背公序良俗,这种活动就不应该被禁止。相比之下就可以发现,司法机关承认的事情,却被行政机关所否定,这种尴尬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对“侦探”一词太敏感所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敏感呢?这和中国社会对“侦探”的传统认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此前,国家有关机构习惯于包揽对一切事务的调查,甚至连民事案件的诉讼,也常常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因此,在人们的眼里,“侦查”、“侦探”等事务都是国家机构的专利,民众没有参与的可能。

    另外,有关部门在行使审批权的时候,总认为这是一种防范措施———生怕自己的审批导致社会秩序受损。其实,依据法治的理念,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当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的个人调查权时,对私人侦探公司的禁止,就是不当的限制措施。假如私人侦探公司出现后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和干扰,也自有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而不必因噎废食。

    如果国家有关部门改变习惯性认识,不对“侦探”二字敏感;如果这些部门不将审批视为防范措施,而是服务措施,那么,“私人侦探”公司就能在中国登堂入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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