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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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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9 14:51:25]
来源:泰安正意商务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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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2.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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