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统一咨询热线
 
  13181821136
网站首页 事务所简介 服务项目 相关法律 收费标准 委托程序 客户须知 保密约定 经典案例 在线留言
QQ客服
资质荣誉/Qualification honor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泰安正意调查咨询事务所
联系人:王所长
手机:13181821136
微信:13181821136
传真电话:0538-8427320
QQ:454223971
邮箱:454223971@qq.com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利得摩尔商贸城二楼
网址:http://www.tszy007.com


手机号查询  | IP地址查询

相关法律
未办理结婚的,发生继承权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22 9:12:08]    来源:泰安正意商务咨询事务所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泰安正意调查事务所 管理入口
联系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利得摩尔商贸城二楼       手机:13181821136  

泰安正意调查咨询事务所 泰安私人侦探 泰安私家侦探 泰安婚姻调查 泰安心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