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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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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6-22 9:13:32]
来源:泰安正意商务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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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在法律上的意义却完全不一样,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首先,“订金”是我们在日常商业来往中所使用的一个词,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像诚意金、预付款等都可以理解为订金的形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发生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由此可见,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并具有担保性质,当合同发生违约时,适用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带有惩罚性质的,对守约方的保护力度较大。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保护守约方权利的功能,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守约方仅能要求退还全部的订金,却不能要求双倍支付订金。因此,建议各位诚信经营的商家们在合同中使用“定金”一词,这样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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