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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 |
夫妻公司股份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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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9 14:57:20]
来源:泰安正意商务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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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如果有关公司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那么在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公司的收益部分,但公司的股权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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