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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教授肯定私人侦探

 

发布日期:[2013-1-19 16:24:56]    来源:泰安正意商务咨询事务所

 
 

  中侦网讯:新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所诞生于1992年,当时,上海的一些“专家”率先“挂牌”出来侦办民事调查事件,但不久即停业。随后,“私人侦探”这一特殊民事服务形式,在北京、成都、沈阳、哈尔滨等地悄然出现。
  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通知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此通知并未真正遏止住“私人侦探”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甚至,许多法学专家至今为此争论不休。
  有关“私人侦探”的话题,曾引起许多人的关注,近来不少新闻传媒也对此展开探讨。本报综合有关专家意见,供大家参考。
正方观点
  记者(以下简称记):早在1993年,国家公安部就出了通知,明确指出“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在我国的很多城市,比如北京、成都、沈阳,类似的组织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这是什么原因呢?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何家弘教授(以下简称何):一种事物之所以会产生,主要原因还是社会上存在这样的需要,也正是社会上有这样的需求,它才会不断发展壮大。
  记:既然这样,那也就是说您对它存在的合理性持肯定态度了?
  何:是的。其实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对“私人侦探所”的提法和理解并不是很准确的,更正确的名称应该是“法律事务调查所”,他们所调查的范围往往都在民事和经济领域。
  记:您能不能解释它的合理性呢?
  何:它的合理性跟我国目前社会生活的现状是紧密相连的。
  记:主要涉及到哪几个方面呢?
  何:首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企业的信誉度也普遍下降,在经济领域出现了很多复杂的案件,但受我国司法部门能力的限制,很多问题都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私人侦探介入调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要;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第三者”、“包二奶”的现象屡禁不绝,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记:“私人侦探所”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何:当人们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往往习惯于求助于警察。然而,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很多人要解决问题,只好自己采取措施了。也就是说警察机构的出现和存在并不意味着民众参与治安工作的结束。私人侦探以商业的形式介入社会法制秩序,可以成为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两者互相融合,相得益彰。
  记:您的意思就是说,同犯罪作斗争不仅是警察的职责,私人保安与侦探业已成为对付犯罪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了。但它毕竟是民间组织,跟国家司法机关还是存在很多差异的。
  何:确实他们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虽然都是为维护社会安全服务的,但是具体来说,私人侦探业主要服务于公民的利益,即主要对付那些涉及私人权利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而警察组织的职责与之相比,范围就广泛得多了,不仅是公民的利益,而且是拓展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主要对付那些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
  记:这主要是职责方面的不同,还有其他方面的区别吗?
  何:从理论上说公共执法机构也负有预防犯罪的职能,但是在时间方面,他们的主要行动都是用于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的反应,而私人侦探则是以事先预防为主。另外,私人侦探提供的服务都是有偿性的,工作人员从雇主那里领取薪金,而警察组织资金的来源为政府预算或公共基金,其服务多为无偿性的。
  记:私人侦探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是受雇于雇主,其行动并不是服务于整个社会,他们不必遵守警察遵守的行动规则,也必向公众负责;同样,私人侦探所所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就可能会有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何:确实,私人侦探所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人员素质低且缺乏专业培训、缺少统一的规章制度等等,并且也不排除有些私人侦探所为了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这些问题行业本身的一些人士也注意到了,行业内部缺少一个统一的规范。
  记:这个问题该如何来解决呢?
何:私人侦探这个行业内部应定期互相联系和沟通,制定出一个自律机制,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对整个的行业进行规范,一旦这一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无疑对整个社会的治安、经济的发展都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反方观点
  记者(以下简称记):现在我国出现了很多的私人侦探所,而且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在这个问题上,您是如何看的呢?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副教授(以下简称吴):对待这样的组织我认为应该坚决取缔。
  记:为什么呢?
  吴:首先,我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中都承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并规定加以保护,如果私人侦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权,都是不合法的。
  记:何谓隐私权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吴: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得个人数据、信息必须事先经过批准,并且要使用公正的手段。由于私人侦探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那么他们开展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这就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而侵权,往往会带来冲突,这种冲突又有可能引起更大的争端,这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显然是不利的。
  记:也就是说私人侦探所所采取的工作方式——调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吴:这也正是我认为要取缔私人侦探所的原因之一。因为,侦查权是严肃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就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目前,我们国家一些黑社会势力犯罪活动在各地都有。一旦黑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就会以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这同样也是对民主与法制的一种践踏。谁出钱就帮谁调查,这样下去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谁都有可能被跟踪、被盯梢,谁也没有安全感。
  记:他们调查是不合法的,那他们通过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取得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吴:根据我国《诉讼法》和《证据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私人侦探所进行的是秘密调查,所以就不可能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同时也没有证人在场,所取得的证据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证据是认定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搜集证据、研究证据并判断证据,是确认事实存在与否的全部内容。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惟一根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途径。在刑事诉讼中,搜集证据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搜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种类才能成为法庭证据。显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私人侦探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的,其搜集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其法律效力也不好确定,并且与法律规定的直接言辞原则相违背。
  记:既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但为什么私人侦探所还像雨后春笋般不断冒出来呢?
  吴: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我国在诉讼、判决的执行方面存在问题,效率不是很高,费时又费力,如存在起诉难、判决难、执行难等等的现状。
  记:那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吴:国家司法机关有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将问题推给了社会,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正所谓釜底抽薪,要杜绝私人侦探所还要从问题的根子上去解决。国家的一些部门应该着手完善起诉和判决制度,加强判决后的执行力度,假如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能够解决问题,人们也不用花更多的钱到私人侦探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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